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的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