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