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