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