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