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