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