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已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再另行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