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