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