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