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