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