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第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