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