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