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