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