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