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