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