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