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