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二) 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 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 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 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