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