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