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