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