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