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被引用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