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