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