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