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