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