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