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