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