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