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2008)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