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