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