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