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