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