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