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