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