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