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