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