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