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